我国中药的临床应用已相当广泛,但中药的临床疗效却始终不能令人满意,如何提高中药的临床疗效,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已成为每个医药工作者共同面对的问题。本文着重从中药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中药;新药;标准化;规范化;研发
1 新药临床欠缺实实在在的疗效
在中药新药研制和评审中,重基础(药学、药理学、毒理学)轻临床的现象比较普遍,新药临床实验的地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新药上市后的临床再评价更是稀有[1]。
前几年,我国每年都有上百种中药新药获得批准文号投入市场,新药治疗病种无所不及,甚为广泛,而疗效到底如何?却值得我们反思。另外,新药一旦获得批准文号,厂家和医药经销公司就会大做广告、大力宣传、扩大药物知名度,但多数品种往往名不副实,在市场上难以获得持久生存,走走过场就销声匿迹,所以新药品种经常变换。所有这些情况表明中药新药欠缺实实在在的临床疗效。
2 中药临床试验未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和临床试验规范(GCP)的应用对实现药品的最终价值是极其重要的,由于我国传统中医中药辨证施治理论重视整体的反应及其症状的改善,病与证、症,病种和病类,证名与证候等概念的称谓非常复杂,常常引起理解各异,让许多关心中药的人“雾里看花”[2],难于与国际接轨。
因此,在实施GCP过程中,要注意与国际GCP惯例相统一,即以疾病的实际变化来评价药物的作用,使中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大规模的标准化临床实验提供科学依据,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3 中外新药临床研究现状的对比
我国近年来在新药临床研究方面无论在技术要求和政策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主要表现在研制单位和临床研究人员的新药研发的理念和素质,临床研究管理水平和监督力度等方面的滞后。美国FDA的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简称CDER)非常重视新药的研究阶段,注重保护受试者的权益,确保临床研究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除了“随机、盲法、对照”的原则以及GCP的有关规定外,CDER对临床研究基地、医院的审评委员会、研制单位、临床研究督察员(Monitor)和合同研究中介机构(CRO)进行不定期的现场实地核查[3]。
因此,中药新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3个方面是今后新药研发工作的重中之重。
4 中药新药研发工作的思考
在中药新药研发过程中,应尽快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临床疗效判定标准,实事求是,以疗效为中心,改变临床试验与国际规范脱节的局面。一方面重建新药研发体系,改变新药开发理念,改造及新建一些符合国际惯例的新药合成、筛选、检测、药理、毒理、药效试验、临床实际疗效试验中心,通过技术开发、合作与制药企业一同建立起有分工、有合作的新药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和推广中药国际化标准,使我国中药早日打入国际医药市场,为人类造福。
【参考文献】
[1]肖小何,孙小军.论中药和中药现代化的新内涵及意义[J].中国中药杂志,2003,28(3):285.
[2]李东华.走向新世纪的中医学[J].中国医药报,2004,16(3):4.
[3]张相麟,叶祖光.刍议美国FDA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2000和2001年度工作报告[J].中国新药杂志,2003,1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