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对我国现阶段汽车工业安全进行定义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我国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十八条的底线只有在中方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保障我国汽车工业的安全。论证了国内汽车资本自主研制车型和发动机既可以由“有产权、没知识”向“有产权、有知识”循序渐进,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汽车工业安全 股份比例限制 自主研发 知识产权
按照已经完成工业化了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汽车工业属于竞争性行业,但在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的中国,它却属于需要国家加以适当保护的准战略产业。也就是说中国“入世”后汽车工业对内资开放了,但对外资还要实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国内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因此,现阶段我国汽车工业安全主要指在中国“入世”过渡期基本结束的形势下,我国国内汽车资本不受外资的控制和外国产品的冲击。
一、自主研发才能守住股比和数量限制的底线
我国“入世”后制订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外汽车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汽车上市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在国内建立的整车合资企业不能超过两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视为同一家外商,但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我国有了这个从整车股份比例和合资数量上限制外资控制国内汽车资本的底线,是否意味着中国汽车工业安全的风险就不存在了呢?我认为不能这么说,这是因为:
第一,在中方缺乏自主研发能力的情况下,整车股份比例的限制不能保证核心技术不被外资控制。因为合资制造不是真正的技术转让,外方提供的是现有设计,而不是新设计;中方在通过散件组装掌握冲压、焊接、涂装、总装四种生产技术的过程中不参加设计,不可能掌握核心技术,而且冲压、焊接、涂装、总装四条生产线经常也是外方提供的。这就是我国汽车合资企业目前普遍使用外资技术的原因。美国学者海默在《国内公司的国际运作——直接投资研究》一书中认为: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不仅在于资金,更在于技术;它控制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方式主要不在于只涉及资金转移和国外企业股权比例的证券投资,而在于以技术、品牌和管理等独占性的无形资产转移为主要特征的直接投资。外方控制了我国汽车合资企业的核心技术,就可以架空中方的经营和技术决策权,并通过向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巨额技术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使中方同股不同利,双方平分股份的合资企业也就成为了外资的子公司。
有观点认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前,市场竞争不激烈,外商不把好产品拿到中国市场来做,不自主开发就没有产品可做,只能生产人家落后的、淘汰的。但是现在这个情形改变了,世界各大汽车公司争相把最好的产品拿到中国来做。引进技术,生产整车,成本不到总成本的2%,自主开发则要3%,5%;引进技术,一年之后厂家就可以直接生产,而自主开发至少要3年时间。
实践证明,中国“入世”后外国汽车跨国公司拿到我国来的车型决不是最好的,大部分是迫于成本必须转移到中国来组装的2万美元以下的产品。由于这些车型大同小异,性价比不高,尽管市场售价已经下跌至过去只属于自主品牌的价格区间,仍然有不少被迫停产退市,生命周期短得惊人。更重要的是,只是生产甚至组装外国车型,将会使中方受制于外资而失去自主开发的机会。而机会屡屡失去,中方自主开发的能力就将萎缩。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在汽车合资企业中,即使外方同意开发新车型,也要坚持以它为主,不肯与中方联合设计。当年一汽集团以合资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