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工程计价定额在我国基本建设领域发挥了积极的、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和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工程造价的定额计价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也不符合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承诺。今后一段时期,原有的计价定额将逐渐淡出,新的消耗量定额将得到广泛的运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将得到推广。在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后可能出现哪些新现象?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原有计价定额的谈出,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实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可能会出现以下各种并存现象。
(一)根据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中标的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合理低价中标。投标方为了中标,根据业主或中价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合理单价,确定合理报价。合理低价中标,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后最理想现象。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价格的报价方式。综合价格即全费用价格,各项目单价中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他费用。这样,投标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采取有差别的管理费率、利润率报价,更有利于投标各方展开竞争,确保合理低价来中标。
(二)投标方以成本价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方为抢占市场或为了创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不求短期利益,以成本价投标,这种情况《招标投标法》是允许的。
(三)按发包方或受委托的中介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企业低于成本价来投标,这种现象弊多利少。在考察投标方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的成本来作为标准。投标方可能有这几种想法:一是为抢占市场,先赔后赚;二是先争取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各种名目向发包方索赔。有的投标方,偷工减料,甚至会中途停工,迫使发包方让利,这样,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期拖长,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
(四)由于个别发包方权力过分集中,大事小事一个人说了算,排斥竞争,招标流于形式,工程量单价可能远远高于成本价或定额价,形成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的初始阶段,由于人们长期习惯使用定额,部分发包方和投标方在短期内习惯采用定额计价。根据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再考虑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及税金等,来确定一个综合单价,再按发包方或中介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一个综合报价。这种形式与以往的完全采用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是不同的,这样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不能变的。这种计价方式只是参考计价定额直接费,不受其配套文件的影响。
(六)原封不动运用计价定额计价。对非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计价,如果发包方和投标方双方愿意使用原来的计价定额计价,这也是允许的。这样会有一个问题,有的计价定额随时间的推移,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不断出现,如果造价管理部门不再出已停止使用的定额的解释、补充定额和配套文件,这就造成用计价定额计价很可能脱离市场行情。
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后,在招标投标阶段,以上各种现象均会出现。如何趋利避害,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特别是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科学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如何确定工程合理低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确定工程成本价。目前应根据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消耗不实之处并参考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定额,按照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清单,再根据人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