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的出台(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发了监理行业对工程监理企业如何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变的思考,一时间众说纷纭,大家都在思索如何搞项目管理,有些动作快的监理公司已经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还有不少监理企业在其原有"从事工程监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了"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内容,下一步也正酝酿着更名。这一举措利弊如何?监理企业是否需要增加从事项目管理的经营业务?建设监理是否需要变更为项目管理?建设监理企业究竟如何从事工程项目管理?针对这些疑问,我们不妨再仔细阅读建设部的《指导意见》,也不妨再回头看看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一起来探索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之异同,这对我们如何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将大有好处。
首先我们探讨几个概念:"项 B目"--一种临时性的创造一项唯一产品和服务的任务。临时性是指每一个项目都有一个明确的开始和明确的结束。唯一性是指任何一个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总会有某些方面与其他项目不同。项目是一项任务,而不是目的或其他。"管理"--是人类的一种智慧活动。这一智慧活动从最基础的层面上看,是将这一智慧规律化、体系化,从而使之易于操作,可以保证长期有效性,可以增加预见性。"工程项目"--这里所说的工程项目实际上是指建设项目,也就是一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它是将一定量(限额以上)的投资,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时间、资源、质量).按照一定科学的程序,经过决策(设想、建议、研究、评估、决策)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动用),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特定目标的一次性建设任务。实质上,建设项目并不等于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可以是设计项目,也可以是施工项目或其他单体项目。而建设项目与其不同的是,它还应当满足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要求,满足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要求,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要求。以后是否会将工程项目管理变为建设项目管理,不可得知。这也许是多余的话。在建设部《指导意见》申明确指出,实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有二种:一为项目管理服务(PM),一为项目管理承包( PMC)。笔者认为,项目管理服务(Pm即Project Manaement)与项目管理承包(Pmc即 Projectb Management Contract)最大的区别应该是两者所承担的责任不同。项目管理服务(PM)企业只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而项目管理承包(PMC)企业则要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注1)。这个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笔者认为应该是指项目管理承包(PMC)企业,它不仅仅有对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能力,还要有为项目提供投融资的能力(注意:这里不是指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的能力,投融资咨询服务在项目管理服务中也是可以做到的);项目管理服务(PM)企业始终只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项目管理承包(PMC)企业却可以类似于业主,成为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二个主体,并且掌握了工程项目建设的部分决策权,承担着相应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以代建方式存在的企(事)业,笔者认为它类似于项目管理承包企业,将来还会有外资或具有投融资能力的企业从事项目管理承包。但疑问是,按照建设部《指导意见》中所指出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的总承包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而代建企(事)业从项目的规划到工程完工交钥匙的整个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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