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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形成的三个阶段

2010/10/19 11:22:30 |  372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摘要】 工程造价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能够利用自由价格制度获得科学的决策机制,包括前期策划阶段的投资决策机制、承发包阶段的招标投标机制、实施建造及移交阶段的动态控制机制等。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造价 市场机制

  【Abstract】 The formation of project cost is a dynamic process, The market price system can take advantage of free access to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Including pre-planning stage of the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Cheng contracting phase of the bidding mechanism,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transfer of dynamic control mechanism.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st Market mechanism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必须在考虑风险要素的前提下,针对造价形成的一系列程序和活动,深入地对造价、工期、质量这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全方位的基于造价的集成化管理。然而,从更深的层面看,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形成程序和活动的全方位管理,实质上是一个不断的动态风险决策过程,其中蕴涵着由市场甄选的内在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

  一、前期策划阶段的投资决策机制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也是投资行动的准则。前期决策包含对项目的构想、论证和评估。构想是项目的起源,是在市场调查、分析和信息捕捉的基础上完成对项目的策划和界定;而论证和评估则是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保证前期决策科学性的关键。一般来说,投资决策都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来做出,对某个建设项目投资的放弃或延期选择,意味着该项目的造价形成不再延续;而如果是选择投资,则意味着整个建设项目的造价会随着方案的逐步深化和实施逐渐形成。因此,不论做出哪种投资决策,可行性研究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形成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专业分工的角度看,无论是公款投资项目还是非公款投资项目,业主都应是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是社会上的各类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非公款投资项目来说,由于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明晰,委托可以在法律框架下由市场来自动完成。而公款投资项目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难以明晰,则应精简政府专业机构,更多的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作用——政府按法定程序,在政府认可的清单内选择、委托社会咨询机构。委托不仅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强化委托程序、方法和结果的透明度。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对建设项目没有区分不同的投资主体,仍然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对于公款投资项目,一般是财政性投资的获利部门作为业主(例如公立的学校、医院等),这种体制会使得透明度下降而导致财政资金得不到合理使用,因此,应针对公款投资的特性,建立公款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和使用方相分离的制度,并增大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从投资范围、审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突破,推进投融资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在投资决策方面,对于一般竞争性项目,应该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让投资者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银行对贷款独立评审,而政府不再进行行政性审批,只依据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实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对于投资主体为政府的建设项目,则应由政府依法委托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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