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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研究

2010/9/2 8:28:04 |  312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渐实施了“建设体制与监理体制分离”的工程建设监理模式,但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以及现有的中国工程监理实情,工程建设监理至今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将从三元主体对现有监理管理模式的认识、现有监理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未来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的研究。
  
  一、三元主体对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的认识
  
  (一)业主对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的认识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如今已逐渐转变为以业主为主体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以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为主体的承包体系,以及建设监理单位为主体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三元主体。三者之间以经济为纽带,以合同为依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构成了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过去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下的监理机构分为总监办(指挥长兼任总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驻地办。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下的总监办相当于从原来的指挥部中撤出来,另立门户,现在的驻地办相当于以前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现在的监理组相当于以前的驻地办。
  
  (二)建设监理单位对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的认识

  现在的工程建设监理体制和以前的体制比较起来,对总监办而言,收了过去驻地办的部分权利,收了过去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部分权利。现在的指挥部主要就是宏观管理和控制,比如进度、安全管理、合同、费用、农民工资等都是属于相关管理和控制的指标。总监办围绕这些指标制定有关工程项目的具体政策(制度和计划),总监办的制度和规范总体要满足业主的要求。驻地办管现场,执行总监办下发的制度和规范,围绕实际监理需要制定月计划、周计划,布置现场监理、旁站等。

  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对驻地监理组下放了适当的权利,但同时也使监理组肩负起了相应的责任。由于下放给监理组的权利多了,相应的资料和红头文件就少了,从而加大了现场监理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三)施工单位对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的认识

  施工单位认为在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下报批审核的过程更复杂了,相比以前的监理管理模式,相当于增加了总监办这个环节,但的确提高了对工程质量、安全等的监管。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的实际操作还没有按照新的监理规范完全转变过来。
  
  二、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理权责不明晰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和监理公司的高层却都是政府行政公务人员,实际存在着自己干的活自己监理。监理权责不清晰,使得监理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
  
  (二)监理业务职能过于单一

  由于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它事项管理、安全、以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这大大削弱了监理企业的作用。
  
  (三)投融资体制不合理

  与当前其他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极为不同的是,银行贷款是我国工程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由于投融资体制不合理使得大部分工程所有权收归国有,基本处于政府直接出资修建的状态。对于政府财政支出来说,这类工程就是一件完全的公共产品,那么严控质量是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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