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工程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固然有不少是由于技术水平不高而造成的,普遍的问题则是由于缺乏科学的、严格的、合乎实际而又有效的管理所造成的。工程质量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工作成果最终体现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中,因此,工作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而工程质量是各方面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为提高全面质量,必须推行全面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关键词 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管理
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筑业引进了土木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FIDIC条款),开始与国际上先进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式接轨,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将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应用,明确质量管理工作中的监理负责制,制定各级质量制度,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努力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方式。
一 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突显的几个问题
1、参建各方未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
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参建各方履行质量验收责任不到位
参建各方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有关单位对这一规定要求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执行。
3、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违法行为难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事实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有意隐瞒质量状况,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出台地方政策给予保护,使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
管理思想理论对质量管理起决定性作用。质量意识应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