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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预防事故的措施

2010/7/30 8:57:57 |  185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工程监理单位是中介服务机构,其业务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员凭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进行纠正、制止,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单位,或者没有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严重失职,使施工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制止,留下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监理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无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监理工作,禁止低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越级从事高资质等级的监理工作。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进行监理,尽职尽责,做到客观、公正。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或者有经济上、业务上的利害关系,那么就难免不会出现工程监理单位徇私舞弊,使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制止。

  (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单位把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工程监理单位,这是建设单位基于对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依赖。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能把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实践中,工程监理单位要么把监理业务转让给资质等级低的工程监理单位,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由于无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和资质等级低的监理单位没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在监理过程中无法胜任监理工作,使许多隐患得不到纠正、制止,导致建筑事故的发生。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串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与承包单位串通,致使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得不到纠正、制止,导致建筑事故的发生,严重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在工程建设实践中,一些承包单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贿买工程监理单位,使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一气,在施工中故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这样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建筑事故也就会频繁发生。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串通。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技术权威即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既可以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也可以发现施工中所存在的质量隐患,帮助施工单位及时改正,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工程监理单位选派没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他们对施工现场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一无所知,那么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形同虚设,难免会发生建筑事故。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技术权威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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