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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本质

2010/5/4 11:10:29 |  424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房地产与普通商品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同样是市场机制,普通商品可以由市场自主决定价格,而房地产商品需要评估服务。挖掘出独特性为研究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本质奠定了基础。从量的角度揭示出解决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本质,将对房地产评估方法和技术的改进,以及更有效地进行房地产评估管理等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商品的特性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其外表特征、内在品质的信息透明度高,生产的标准化程度高,消费者易于比较鉴别,供求双方可以在相对公平、公开、平等的基础上讨价还价,进而确定价格。然而,房地产商品具有独特性。有专业人士认为,从房地产估价和把握房地产价值的角度来看,具有不可移动性、独一无二性、寿命长久、供给有限、价值量大、流动性差、用途多样、相互影响、易受限制和保值增值十大特性。笔者认为,房地产商品的特性,从房地产估价的角度来看,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1.房地产商品具有独一无二性。附着于土地这一特殊商品,决定了房地产商品的独一无二性。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房地产商品是一定时空概念上的商品,即每一个房地产商品都和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不可分割,时间上的不同、特别是空间上的差别,决定了没有一模一样的房地产商品。所以,在房地产市场上,可以有一样价格的房地产商品,但绝对没有完全相同的房地产商品。所以,房地产商品之间没有完全替代关系。同时,房地产商品外在特征的复杂性,使得消费者难以比较优劣,更难以量化。

2.房地产商品权益束具有动态性和分散性。在交易中,转移的是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益,交易类型的多样化意味着房地产商品权益束的动态变化。即使外表特征上近乎完全替代的房地产商品,权益状况也可能千差万别。房地产商品权益束具有动态性和分散性,使得房地产的价格判定难度加大。

3.房地产商品具有依附性。房地产商品附着于特定的土地,更依附于社区环境,包括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等。市场经济越成熟、越发达的地方,房地产商品的依附性越强。这种依附性使得房地产商品不能简单地独立存在,房地产价格不能仅就房地产商品本身的优劣来判定。因此,房地产商品的依附性使得房地产价格判定难度更大。

二、房地产市场的特性

    房地产商品所在的房地产市场,是所有国家受管制最多的市场。为什么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放开,更多地由市场自主决定价格呢?原因在于房地产市场有别于其他商品市场的特性。

1. 房地产市场存在过多干预。房地产商品一般都与土地密不可分,而土地是任何一个国家最为宝贵的资源和财富之一。它关系到国计民生,注定受到国家的高度关注。在我国,对土地更是高度垄断,即城镇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从而形成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二级、三级乃至四级市场的高度受限的情况。存在过多干预的市场,价格信号不可能正常的发挥调节功能,房地产交易者难以进行比较和参考。

2.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方市场势力过强。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方市场势力过强,具体表现为:掌握土地这一相对稀缺资源、占有供给及商品信息的绝对优势、拥有说服管理方的强势话语权、拥有营市造市的经济实力等。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方市场势力过强,意味着需求方的绝对弱势,因此,无法架构公平的讨价还价平台。

3.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房地产商品关系到千家万户,一方面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房地产商品;另一方面,房地产商品价值在几乎每一个家庭开支中占据绝对高的比重。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供求双方难以直接对话,从而造成双方交易难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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