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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010/3/17 10:15:22 |  174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我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从1988年开始,至今已有20年了。监理单位既要重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规模,又要作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好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推行顺利,但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对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当前,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着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监理地位和角色的认识问题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处理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无权干涉。有人认为监理就是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具体的施工操作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参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

    二、对监理责任的认识问题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督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为监理人员开脱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造成的影响。

    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

    对于只授予监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大得多。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用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实行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没有实行全面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到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

    监理企业的管理问题

    一、监理企业的体制问题我国现在的监理企业挂靠严重,譬如在重庆市万州区,大大小小的监理企事业几十家,但大多数为挂靠外地甲级监理企业的皮包公司。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管理机构不健全。部分监理企业虽然表面上拥有许多职能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减少人员开支,除现场驻地工程师外,只有一名公司经理统管公司大小事务。

    监理工作程序不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监理程序工作,是搞好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而目前有些监理公司无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监理技术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照抄照搬。部分监理工

程师在编写项目监理技术文件时,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文件,而是照抄照搬监理技术规范文件。

    监理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总监一人身兼多职,难以真正起到总监的作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总监的作用不是一般专业监理工程师所能替代的。而由于目前我国监理行业缺乏总监人才,部分监理企业让一个总监担任四五个甚至更多的职务,使总监难以发挥总监的作用,不能真正履行总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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