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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项目风险管理与工程索赔

2010/3/9 8:01:25 |  444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摘 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针对如何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在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索赔处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承发包合同项目风险管理索赔

  1.项目风险概述

  项目是一系列具有特定目标,有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日期,资金有限,消耗资源的活动和任务。项目具有一次性、独特性、渐进明细的特征,需要整合各种资源来完成,结果具有不可逆转性。并且由于内在和外部的环境的不断变化,它在管理过程中包含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个不确定性可以形象地理解为项目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之一。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一个规范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合同,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反之,风险失衡,必然导致合同一方利益受损,引起合同纠纷。

  风险与收益形影相随,收益以风险为代价,风险用收益来补偿。但是高风险未必会带来高收益,决策者应在风险可承受的条件下,去争取尽可能大的收益,而不是去追求高风险。一般来说,对于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承担的风险程度应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否则风险分担不合理必然会增加协议一方的成本,从而影响合作方的积极性,并可能导致项目失败。

  2.承发包合同中风险的具体表现

  合同风险是对合同订立时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描述,它是工程风险、业主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其大体分为主观性合同风险和客观性合同风险。

  2.1合同价格隐含的风险因素

  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政府宏观指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价格形成体系已逐步形成。招投标强调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追求的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高效率目标。

  对于有标底招标的招标底价,一般能够正确反映设定条件下的工程造价,包含了一定的风险因素。但是投标人往往为获取标的,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形成的合同价格通常已经不具备抵御一般风险的能力,需要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通过强化、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创造合理的索赔机会,来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而按照项目管理目标,即:质量、进度、投资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理论,过低的价格也许追求到了投资控制的最好结果,但不一定是最佳目标,甚至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质量,或者推迟了达产期,项目整体性目标受到损害。

  2.2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的风险类型。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外在的政治、经济运行环境变化(突发政治事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货币贬值),作业区所在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变化(水文地质条件、恶劣气象因素、重大疾病疫情)等;二类是工程的技术和实施方法等方面的风险,与企业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能力有关(承包商的能力之不可预见)。

  通常固定总价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一定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是工程变更风险;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的市场价格风险,可调总价合同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这是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这是时效风险。

  2.3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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