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常出现工程量的变化、工程进度的变化,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勘测设计工作粗糙,以至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由于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引起停工或工期拖延等,于是便发生了工程变更。国内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前,工程变更都是由建设单位依靠设计单位来进行的,自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特别是采用国际上使用的FIDIC条件后,对工程的变更在具体操作上与传统的工程变更就有了很大的差异。
一、工程变更的产生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从广义上讲对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动,都可以称之为变更,它既包括工程实施中形式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合同条件的修改。而传统意义上的工程变更则仅限于设计变更和施工图有关部分。
2、工程变更的性质:
任何部分的变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但是FIDIC条件规定,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变更都应由监理工程师来最终处理,并报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变更的指令,该指令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的变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没有建立的变更令,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工程及其有关方面做出任何改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合同双方必须执行。实质上讲工程变更是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正,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许多方面,或业主的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或承包方的原因,为有效控制投资,不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均包括工程变更的条款,允许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发布指令,要求对工程的项目、数量或质量进行变更,对原标书的有关部分进行修改,而承包商必须照办。
1、 工程变更的提出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一种情况是工程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如光缆、文物等);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承包商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条件,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这种情况一般会涉及到费用的增减而引起索赔。因此FIDIC和其他条款中特别要求,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业主提出变更多数是应当地政府要求,或工程使用性质的改变。业主提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看是否合理可行,看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若属于新增工程,则不能作为变更,只能另行签署合同,除非承包商同意作为变更,要提出变更原因,设计图纸和有关计算书。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可划为业主提出变更的范围内。但其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先报业主,由业主出面和第三方相互协调,以利工程进展。
监理工程师往往根据工地现场进展的具体情况及环境变化,本着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进度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提出工程变更,也有一些是弥补设计中的不足或修正错误。如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属于业主授权的范围,可以直接下达变更指令,报业主备案;否则应与业主协商或申请授权。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的变更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如果有必要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变更的审查
根据FIDIC条款之规定,任何形式的变更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实际情况,仔细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对
项目经理胜任力免费测评PMQ上线啦!快来测测你排多少名吧~
http://www.leadge.com/pmqhd/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