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政府效率促进组的定义,公私营机构合作是“一种由公营部门和私营机构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或进行计划项目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双方通过不同程度的参与和承担,各自发挥专长,以获得相辅相成的效果。”公私营机构合作的英文表达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
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处(US Government Accounting Office)的研究分类,公私营机构合作可按照以下形式设立,包括:
1、兴建-发展-经营 (BDO: Build-Develop-Operate)
私营机构向公营机构租赁或购买现有设施,投入本身资本将设施整修、现代化或扩建,然后根据与公营机构签订的合约经营。
2、兴建-经营-转移(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兴建-转移-经营(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私营机构按照与公营机构议定的规格建造设施,根据与该公营机构签订的合约或专营权协议经营设施一段指定期间,然后在指定期届满时将设施转移给该公营机构。一般而言,私营机构会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而合约期亦足以让私营机构取得合理回报。
兴建-经营-转移的方法,对主办项目的政府而言通常具有吸引力,因为首先可以使政府在有限的财政预算下减低成本,其次政府可以利用随着私营机构参与而一并带来的运作效率,再次还可以鼓励外来投资及引入新的或经过改良的技术,是政府吸引外商投资及国外私人资金进入国内的良好渠道。
兴建-转移-经营模式与兴建-经营-转移模式相若,除了是在建造工程完成后,而非在专营期完结时,把设施转移予公营机构。
3、兴建-拥有-经营(BOO: Build-Own-Operate)
私营机构兴建并经营设施以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将设施的拥有权转移给公营机构。当某项服务拥有一个强大而持续的市场时,这类安排是运作良好的。一些私营机构会选择不要转移,以便能就投资赚取最大回报。
4、购买-兴建-经营(BBO: Buy-Build-Operate)
这种模式是资产出售的一种形式,当中包括将现有设施修复或扩建。公营机构出售资产予私营机构,让其在做出所需的改善后,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经营。
5、设计-兴建(DB: Design-Build)
私营机构替公营机构设计及兴建公共设施。公营机构拥有资产,并且负责营运及维修。一个简单的设计-兴建方式带来单一的设计及兴建责任,可以加速项目的交付,具有很高的时效性。
6、设计-兴建-注资-经营(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设计-兴建-注资-经营模式在英国亦称为私营企业注资计划。私营机构会设计、兴建及注资有关项目。公营机构员工可能会调至该私营机构任职,以提供有关服务。公营机构须根据长期服务经营合约,向私营机构支付年费。
7、设计-兴建-维修(DBM: Design-Build-Maintain)
设计-兴建-维修与设计-兴建相若,唯一不同的是维修设施属于私营机构的责任。
8、设计-兴建-经营(DBO: Design-Build-Operate)
公营机构拥有设施的产权,并为项目提供经常性资金,私营机构则参与项目的设计、建造及经营。设计-兴建-经营方式让私营机构可以持续参与。此外,这种模式也方便于私营机构以用者付费的形式集资。在美国,设计-兴建-经营是提供饮用水及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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