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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工程监理

2008/9/17 8:00:20 |  193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工程监理业在我国建设领域还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在近些年的改革、探索、实践进程中,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阵痛,正面临着加入WTO之后的机遇与挑战,特别是还存在一些尚待明确、众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如工程监理的定位、新纳入监理范围的安全责任问题、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以及工程监理的国际接轨,等等。这些实践和理论的问题关系到监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于监理定位,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监理究竟是哪一方的代表,其实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专家认为,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 
    2004年,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建设部出台了相关文件,将安全责任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问题成为业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争议也属正常,但是监理单位贯彻执行规定,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这一点不容置疑。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专家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不能把监理单位的责任无限扩大。监理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把工作做深做透做细,同时,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包括事故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关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关系的议论也颇多。从法律关系上讲,对规定的某些工程项目(如国家投资项目、影响人民财产安全的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是强制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而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目前是不同的。 
    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国策为世人瞩目并吸引着国际上广大的投资者、合作伙伴和34国际金融机构,其工程承包市场当然亦成为国际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大循环的重要力量。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必行之作。纵观发达国家监理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运作,其人才高素质化、组织模式化、业务宽深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让我们望尘莫及。加快我国工程监理同国际接轨的步伐,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到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建立诚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样才能使得国内的监理企业具有国际竞争力,才能承接国际大型工程。 
        (江苏省城市发展研究所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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