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工程质量是一个一因多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
从建设市场的整体来看,我们市场运行的规则还不完善,但就现有的规则,实施中的问题也很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构造这个市场,健全运行规则,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有微观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从80年代开始就抓政府的质量监督、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很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90%县以上的城市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一些专业部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但是笔者认为政府质量监督方面是存在不足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如,由质量监督站去组织质量验评、竣工验收,进行过程检查等,这等于成了企业质量检查员了。二是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三是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政府监管部门只有明确了监管的内容,认真执行监管的权力,才能有力的实施政府的监管职能。
质量控制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的所有者,也是工程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工程的责任者。现在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高,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因素。另一个方面,受雇于建设单位的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施监督的工程监理的工作的好坏对工程质量也是有一定影响的。监理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不能盲目的听从建设单位的意见,一味的服从,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监理单位还要在人才结构上、能力上尽快进行调整,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
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三个层次,应该是由直接生产者来保证质量。首先由于现在直接生产者不规范操作的问题太多,特别是对政府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认真贯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太多,造成工程质量无法保障,甚至出现事故。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的人员不稳定,有的甚至是“草台班子”,现拼现凑,具体施工人员没有接受正规的培训,属于放下锄头拿铲子的建筑工人,技术性稍高一点就无法按质完成。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又何谈保障工程质量呢?所以,加强施工单位的法制意识,遵章守纪,提高工人的素质,按要求施工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所述,要想一个工程有好的质量,不是单一方面可能做到的。只有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各司其责,各尽其职,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才能把工程质量抓上去。最终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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