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滩工程二标合同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1987年第四版作为合同的一般条款,并根据该工程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应用条款和特别条件。合同规定,所有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编制的总进度控制他们自己的完工日期。合同中规定了承包商有责任与其他承包商合作,各个承包商之间发生同协调有关的争议时应提交工程师,并由工程师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并约束有关各方。上述这些规定,赋予了工程师总进度控制与协调的职责和权力。
合同规定,在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后的42d内,承包商应编制一份完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同时还要提供为保证该计划实现的施工程序、施工布置、施工方法以及相应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材料等资料。该计划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就成为工程的正式进度计划,称之为“基线进度计划”,工程师将根据该基线计划检查、督促、控制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这些进度控制工作由各个项目部完成。工程师也应根据业主对工程的需要,编制保证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协调一致的工程师协调进度计划。该协调计划应作为各标承包商的目标计划反映到承包商的更新计划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意外的情况,使进度受到影响甚至不能按期实现某些阶段性的中间里程碑。而此时,还常常伴有承包商的索赔。如果是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则应由承包商自己赶回工期,而且还可能受到一定的处罚。因此,承包商总是千方百计开脱自己的责任,找出许多非承包商的原因。比如:不良的地质条件、不利的施工现场条件、设计工程量的增加、业主供图与供货的延误、其他承包商的干扰和影响等,并把这些原因造成的影响夸大,借机提出延期和费用的索赔。此时,工程师就要对实际进度进行评价,找出影响进度的原因,对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误,指令其采取有效措施,赶回工期。对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误,则要具体分析该中间里程碑对于后续工程的影响和对蓄水发电等关键里程碑的影响,决定是同意延期或是不同意延期而以变更的方式给予承包商一定的补偿。
索赔是国际承包商取得利润的重要手段,二滩工程进度和协调方面的以下案例大多与索赔有关,可从中获取经验和教训。
1 与合同里程碑进度衔接有关的案例
1、1 案例1:泄洪洞进口施工进度的衔接
二滩工程两条泄洪洞并行布置于右岸,洞身及出口由二标施工,进口由一标施工,由于洞身进口段(渥奇段)的开挖需要从进口工作面进入进行,因此,在两个标的合同里程碑中规定了进口工作面进度的衔接目标:一标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进口明挖及边坡永久支护(工程师于1991年9月14日在1996年4月30日以前完成洞身进口渥奇段75m的开挖,再将工作场地交回一标;一标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进口混凝土工程和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实际上,一标于1994年12月9日才将工作场地交给二标,二标要求工期顺延。工程师考虑到1996年4月30日以后只有两年时间,一标要进行两个46m高的进水闸室混凝土施工和4扇闸门、启闭机的安装,工期不宜缩短,因此决定不同意二标延期,指令二标按期将工作面交回一标,未完工程由洞内进入进行施工。为此,二标增加了难度,打乱了原洞身施工安排,为避免洞身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二标采取加速措施,如增设了联系洞等。当然,二标承包商获得了一定的补偿。
经验教训:不同意延期保证了后续工程的完工,能满足蓄水发电的总目标。但教训在于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于工程的不可预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对于高边坡开挖(最高达140多米)及其永久支护安排27个月工期,而75m的洞挖却安排了28个月的工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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