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和行业在试行和进一步推进“代建制”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难点。通过重点投资项目的实践,科学总结“代建制”理论模式和实际操作经验,对于进一步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提升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实际意义。
我国“代建制”的发展现状与问题探讨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发展方向。可以在多个方面上综合提升投资建设水平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从机制上确保防止“三超”行为的发生。代建单位通过招标产生,能够降低政府投资项目总体成本,体现了市场竞争意识;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经验,有助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代建单位与政府、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通过合同约束三方的行为,有利于排除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干扰(主要是项目单位提出的“三超”要求),符合法制理念;代建单位须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银行保函,为从经济上制约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保障;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投资低于批准投资的,可按财政相关规定,从节余资金中给予代建单位进行提成奖励,从机制上鼓励代建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了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在“代建制”项目中,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项目功能需求和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功能需求、建设标准,使得建设项目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要求;项目使用单位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有助于减少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变动的随意性;能够使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力量加强对建设工期、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把项目使用单位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对“代建制”项目,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执行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减少“三超”现象。
“代建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并不代表有了“代建制”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且,在“代建制”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体现在:
关于代建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如规委、建委、环保、消防、质检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处理方式,按原来的设想,建设方给予了代建人授权,但实际上仍必须是使用人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
关于代建人性质的认定和选择。选择什么类型或选择具有什么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来作代建人,对“代建制”项目的成功具有重大影响。是选择管理咨询类公司,还是工程施工总包类公司,选择的评价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代建管理的模式。在项目代建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代建管理模式,涉及到代建单位的范围、权限、责任和目标考核,从而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整体成效。
关于代建服务的取费标准。代建服务的取费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支付方式如何,对于项目投资节约和超支又有什么样的奖惩,关系到“代建制”项目各方的利益,同时也是“代建制”操作是否成功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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