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施工承包的重复式叠加,它是区别于一般土建承包、专业承包,具有独特内涵的一种管理专业。它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它将过去分阶段分别管理的模式变为各阶段通盘考虑的系统化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1]。
一、国内实施工程总承包的现状和问题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工程总承包在我国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据不完全统计,自1993~2001年,共完成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额2550多亿元,年平均完成合同额320亿元。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我们还应看到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推广面还太小,仅占国内建设活动经济总量的不到1%。施工企业的总承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局限于施工总承包。真正意义上含设计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是非常少的,常常局限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外资项目或合资项目。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业主行为。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业主是市场的主体,他们专业水平不高。同时,由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驱使,容易在业主班子内部形成多个利益主体。将工程肢解发包、指定关系发包商这些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行为的普遍存在,原因就在于此。
第二,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失调首先表现为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和强大经济技术实力的大企业少。国外大型承包商如美国的福陆丹尼尔、日本的大成建设、法国的布依格等都是特大型企业,具有很强的规模优势。我国缺乏与这些国外承包商相抗衡的大型建筑企业。第二,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专业公司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能力趋同的中型企业很多。数百家具有一级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都可以参加总承包层次上的竞争,体现不出各自的目标市场和优势劣势,造成了建筑市场竞争的混乱和无序。这种无序竞争加剧了工程发包领域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对规范业主行为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对承包商垫资施工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承包商缺乏融资条件并承担很大的资金风险。我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业主肢解工程进行明确规范。同时,要从法律上允许承包商融资、投资承包工程,从而为实施工程总承包创造条件。对于垫资带资工程,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一种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这样能降低承包商资金风险,促进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育。
第四,承包商关键能力不足。我国绝大多数施工企业不具备完善的总承包管理体制和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在咨询设计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合约管理能力、专业施工协调能力以及相应的资金运作能力和融资能力等关键能力与国际工程总承包商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二、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工程建设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日益走向专业化,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自己成立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而且建设项目投资省、建设工期短、技术和质量水平高的压力越来越大,业主必然要求降低或转移投资和建设风险。工程总承包正好顺应了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业主的客观要求[2]。
1.工程总承包的种类
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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