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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应当经过哪些验收?

2007/8/24 9:16:11 |  206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都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列出共您参考。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转贴于:http://www.lea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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