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开工停工整改复工等指令性文件的颁布落实,检查是否注意了实效性,时机把握的情况如何;对于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否作了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比例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是否作了相关原始记录;对于已经出现的工程隐患或事故,是否作了处理,处理的程序是否满足合同规范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的结果如何,又无形成必要的文字记录;有无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成效如何;有无具体的合理化建议,业主或者设计是否已经采纳,成效如何。
关键字:辨析;监理工程师;工作质量
监理工程师工作质量的高低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监理合同的履行和三控目标的实现,对监理企业形象的树立和维护、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等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应如何辨析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笔者认为,目前社会上流行的某些认知和做法值得反思和商榷。
首先,应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性和内容。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这种服务包括管理、技术和咨询。不同工程类别和阶段,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但归纳起来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商发布指示和指令;巡视旁站见证等监督工作;对工程实体建材设备以及检验批的抽查和平行检验;审核确认承包商相关技术文件和工程款项;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对工程施工和设计以及业主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同样的工作,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效果可能明显不同,以此类推,同样监理水平的监理工程师,面对不同施工管理水平的承包商,效果也可能是不同的。特别是目前阶段,一些地区实行最低价中标的招投标政策,一些管理水平低下的施工企业的中标率比以前大大提升。这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并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一些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存在明显认知误区,仅仅用承包商施工质量的好坏,承包项目优良率的高低,投资成本控制的绝对数量来评价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成效。另外,一些项目存在暗箱操作行为,业主和承包方沆瀣一气,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受到有形或无形的限制和妨碍,监理工程师的勤勉工作和热情服务得不到客观的评价和认可,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我们走向正轨日趋成熟的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其实,《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规定:“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显而易见,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时,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可如果要求监理工程师承担过大的质量及安全责任,甚至以工程中是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以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来评价、优良率的高低衡量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则可能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掩盖、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而使工程真正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
那么,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分析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