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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标过度”的危害与消除

2006/8/8 11:48:36 |  709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承发包的一种新型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实行招标投标,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招标项目的日益增多,一些有违市场规律、背离招标投标实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关键词: 招标 投标 项目管理

  请看以下3个案例:

  案例一:新近竣工的一项铁路工程,招标时每标段每份标书的售价高达1万元,尽管投标企业怨声载道,结果还是有10多家企业分别购买了3个标段的标书,大略一算,光标书收入就高达40多万元。

  案例二:某单位进行办公家具的采购招标,合同额不过50万元,结果报名投标的企业多达30多家,经过方案初选、复选和最后报价三次筛选,只有一家企业中标,中标概率仅仅为3%.

  案例三:某学院一办公教学综合楼工程招标,校方为节约资金,一味追求低价,在报价的评分标准中,做了低价位引导,结果一投标企业以低于测算造价750万元的价格中标,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后果。

  这些现象,我们通常称之为“招标过度”。“招标过度”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招标代理机构借发售招标文件之机增加收入,弥补招标代理费的不 足,甚至补贴小金库;脱离项目实际,盲目扩大发标范围,资格预审工作不到位,导致投标企业过多,竞争过于激烈;招标文件对投标企业或明或暗的错误导向,尤 其是投标报价的评定标准,对投标企业的报价策略会产生很大影响。

  “招标过度”现象虽是少数,但其危害却是巨大的。招标是一种非常规范严谨的采购程序,有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企业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标书、勘察现场、 招标答疑会、标前会、开标会、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环节,需要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门、公证机关、投标企业等大量的人员参与,也会产生大量的 文件,召开大量的会议,其本身成本已经是“高显性成本”。招标文件定价过高,投标企业数量过多,势必会增加投标企业标书购买、邮寄、参与竞标、人员食宿等 成本,使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进一步加大,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投标企业过多,如果再加上报价的错误引导,势必会造成恶性竞价,即使某一投标企业中标 了,也由于激烈的竞争,结果可能并不能赚到钱,甚至亏本,导致中标企业陷入“赢家的诅咒”,骑虎难下。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标的严肃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 序,打破了正常的竞争规则,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和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招标过度”现象必须铲除。

  如何减少“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并消除其危害呢?笔者依据自身的实践经验,认为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降低投标企业的竞标成本。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该规定已经明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而不能漫天要价。依据笔者的理解,招标文件编制成本只能包括 编制招标文件的物化成本,即打印、复印及装订文件或图纸的成本,而不能包括编制人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因为代理机构要收取招标代理费,代理机构为代理招标所 付出的全部智力行为的成本已包含在该收费中,不能再额外收费。

  2、有些项目预计报名企业过多时,可进行资格预审,保留少数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有效竞争的成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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