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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因工死亡 雇主仍被判赔12万

2020/6/25 21:25:37 |  120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进加工厂工作刚3天,员工在车间突发疾病身亡。员工家属和雇主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员工家属诉至法院。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认为,加工厂未经相关注册登记,属非法用工;员工非因工死亡,不能因工厂非法用工而免除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判决雇主赔偿丧葬补助费等12万余元。近日,临沂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72日,韩某与妻子来到临沂市兰山区某工业园,在江某所开工厂从事生产塑料管件工作。2018751830分,韩某在工厂的车间内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韩某家人要求雇主江某按照工伤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等赔偿金共计110余万元。江某则认为,韩某是在下班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因工死亡,拒绝赔偿。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韩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韩某家人不服,起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非法用工”“因工死亡”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

韩某家属称,韩某夫妻二人到江某所开工厂从事生产塑料管件工作,在车间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后无效死亡。由于江某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依法登记备案,应按照非法用工参照工伤进行赔偿。

江某则认为,自己系合法用工。201875日下午,因韩某所用机器需要换模具,加之工业园通知第二天停电,江某已通知韩某下午下班后无须上班,当天下午1507分韩某就停机下班,韩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亡。

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临沂某机电市场,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机电产品,并不包括加工生产。而韩某生前所工作的加工厂不在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内。

江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称,“我的厂子叫XX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我的厂子没有手续,如果有人检查的时候我就套用我哥黄某某的手续使用”,法院据此认为,江某经营的加工厂系非法经营,本案属于非法用工。

那么,韩某突发疾病倒地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韩某工作车间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01875日下午1509分,韩某夫妻二人离开其负责的加工机器未再继续工作;1530分,韩某在机器上进行了简单的收尾性工作后再次离开;1827分,韩某走到机器旁,查看了10余秒未对机器进行操作即离开,离开后半分钟左右,突然晕倒在地。在120急救医生对韩某的抢救过程中,其妻子向医生陈述韩某刚洗完澡、吃完饭。

据此,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实,韩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亡的情形,本案系非因工死亡。

法院认为,江某开办的工厂未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行为;韩某非因工死亡,不能因涉案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而免除工厂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江某支付韩某亲属丧葬补助费1000元、救济费5775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67240元,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并分别提起上诉。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江某在履行期间内自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将赔偿款项交到法院,法院及时通知了韩某的亲属,及时将赔偿款过付。

兰山法院法官释法时表示,本案中,被告江某在工业园的加工厂并未在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因此江某属非法用工行为;韩某突发疾病死亡,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定不属工亡,亦无不当;韩某虽非工亡,但参照非因工死亡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落实相应待遇,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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