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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将追责至药企 医药代理模式面临洗牌

2020/4/30 14:23:33 |  155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此次建立的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共治、权责对等、分级响应、动态管理和协同联动。

近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征求《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业界流传。这一函件显示,国家医保局将合理利用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执法成果,通过企业承诺和契约管理,采取适当的失信惩戒措施。

429日,博思雅管理咨询CEO王颖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商业贿赂也增加了行业禁入等规定。国家医保局2020年的行政执法列表中,也有对购销环节商业贿赂大检查相关事项。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王宏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以往惩戒措施主要重受贿轻行贿,除了GSK以外没有检索到生产企业因为行贿被司法部门起诉的。所以希望通过评价、惩戒体系的建立亦可以对企业行为溯源。

“此次并不是医保局的新举措,而是政策的延续与完善,对于贿赂惩罚更为明晰化,而且明确了商业贿赂将追责至药企,这也意味着以往的经销商模式也将发生变化,需要做好合规,做好服务。根据我们以往对两票制的研究,药企也会在政策引导下走向半自营,最终走向自营化。”王颖说。

追责到药企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此次建立的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共治、权责对等、分级响应、动态管理和协同联动。

这意味着,依托全国统一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医药企业在享有充分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面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规范。

具体包括: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失信行为主动申报、信息检验、信用评价、分级奖惩,以及信用修复等六项内容。

企业必须承诺杜绝商业贿赂,不向公立医院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以及其他和药品采购、使用相关人员给予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承诺杜绝操纵市场行为,不利用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获得不正当利益。

以及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医保部门采取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措施。

王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以往在招标中,企业也会写承诺书,但在购销环节出现贿赂等问题的时候,以往都是处罚医药代表、经销商,很少有企业受罚。

王宏志说,以往惩戒措施主要重受贿轻行贿,除了GSK以外没有检索到生产企业因为行贿被司法部门起诉的。

不过,上述六项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再想置身事外就难了。

“以后板子会打在企业上,经销商可能跑路,但最终药企可以作为溯源,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而且经过机构改革后,国家医保局能够更好地统筹管理。”王颖表示。

2019全年,国家医保局作为执法主体共组织69个检查组开展全国性飞行检查,覆盖30个省份、149家医药机构,共计查出涉嫌违法违规金额22.26亿元,当年6月,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随机抽取了77户医药企业检查名单,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就在几天前,国家医疗局还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涵盖了16个项目,涉及医疗机构、各类企业、自然人等。在16项行政执法事项中,基金监管司承办11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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