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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网店"刷单"或被罚200万

2017/11/1 11:33:04 |  2689次阅读 |  来源:南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南都讯昨日上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三审稿中,网店“刷单”作为虚假宣传行为被明令禁止,情节严重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网店“刷单”等虚假宣传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三审稿增设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提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概念规定比较宽泛,仅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这使‘刷单’等行为是否算虚假宣传有争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介绍,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把虚假交易列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实际上是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虚假的用户评价方式对于自身商誉、产品销量以及用户口碑进行宣传,是虚假宣传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据此,可以对“刷单”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这是为了限制“刷单”行为做的特殊规定。他表示,互联网发展产生新的业态,一些经营者通过“刷单”增加好评、销售量的现象不绝。“这种不正当竞争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规是对市场变化产生的突出问题做出规范。”

仿冒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有限制条件

草案二审稿中,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标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明确。

上述建议被三审稿采纳,第六条中对“仿冒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有一定影响”作为限制条件。赵占领认为,没有影响的商标,他人仿冒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较小,而且即使仿冒,对消费者认知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没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被侵权方完全可以按照商标法起诉“商标侵权”。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才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这也更符合立法宗旨。

声音

代表建议删除“恶意不兼容”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维持了二审稿中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应列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删除,待有充分实践和足够认定后,再补充上升成为法律。

李大进表示,从目前互联网市场来讲,“不兼容”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常态,而不是恶意竞争的手段。很多企业利用不兼容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创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如果在兼容不能成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把‘不兼容’作为法律规定在这里规定出来,实际上在执行当中是有问题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可能会因为这样的规定受到挫伤,同时也会抑制互联网行业创业者和创新者积极的创新精神的发挥。”他表示。

此外,他还认为,“恶意不兼容”中的“恶意”更多的是主观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不兼容”的判例也极少。因此,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极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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