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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试点城中村租赁 允许空置商业建筑改建为租赁住房

2017/10/19 8:27:43 |  1543次阅读 |  来源:深圳商报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住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开展,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公安消防、各区规划土地监察和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

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各区政府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市住房建设、公安消防监管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投资“城中村”消防治安、环境卫生及水电燃气管网改造的,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对个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市住房建设部门要在市房屋租赁办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及时披露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租赁人口、租金等信息。

记者10月18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对深圳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行“顶层设计”,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住房需求,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有四种来源。

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市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

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并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市住房建设、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功能开展质量和消防审批工作,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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