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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提出“九项规定”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被禁止?

2016/9/1 11:48:56 |  1189次阅读 |  来源:微信公众号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君子i财

  重庆市金融办、教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校园网贷行为后,深圳也开始行动了。

  就在刚刚,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这是国内首份协会针对校园贷的规范。

  《通知》指出

  近年来,深圳部分分期平台、P2P网贷、电商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学生群体大力发展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相对滞后,行业内出现了虚假宣传、变相发放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i财君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获悉,目前深圳涉及校园贷的平台共计27家,放款金额仍在进一步摸查中。

  《通知》规定所有企业(含电商平台和各类经济组织)在深圳开展的校园网贷业务,以及深圳法人机构在外地开展的校园网贷业务,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九项”规定:

  一、必须做好风险提示

  各企业必须充分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必须书面告知借款学生有关校园网贷业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提示申请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并确保借款学生已知晓和认同上述信息。

  二、必须加强信息审核

  各企业必须对借款学生的资格条件、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在其它机构的贷款信息、第二还款人或担保人还款能力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必须控制借款成本

  各企业要明确告知借款学生实际的综合借款成本,不得以服务费、手续费、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缴纳保证金、业务提成等形式克扣借款资金。

  四、必须审查借款用途

  除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有助于学习工作的贷款业务外,各企业不得向借款学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贷款。

  五、必须遵循审慎原则

  各企业向未成年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放任何贷款,必须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面签。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放任何贷款,必须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还款来源方必须为具备还款能力的家长或其他担保人;第二还款来源方为具备还款能力的学生的,须由双方学生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见证并通知双方的家长或家属;第二还款来源方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书面意见为他人伪造的,各企业不得再对第二还款来源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催收。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助学贷款,没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必须取得学生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

  六、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

  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学生基本信息、借款申请信息等,不得非法泄漏、曝光或买卖借款学生信息。

  七、严禁违规宣传

  各企业不得在校园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使用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的线上线下宣传。

  八、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

  各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严禁委托学生、校园工作人员或校园商户等在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上线下宣传、推销或代理活动。

  九、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各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借贷逾期情况,严禁各种违规违法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学生所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催收信息;向非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借款学生的家长、亲属、同学、朋友等发布相关信息或催收;向第二还款来源方无还款法律责任的亲属、朋友等采取的任何催收行为;公开张贴欠款大字报;胁迫拍摄并公布“裸照”;非法暴力催收以及其他干扰借款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催收行为。

  《通知》要求,即日起,各企业新增校园

网贷业务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对于存量业务,应立即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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