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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之保险转移
2008-8-12 12:00:42  作者:网友
  
⑥设计、咨询服务失误带来的风险。由于设计人员、咨询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风险应属纯粹风险,属于可保风险的范畴。但因涉及的多为专业技术问题,如采用保险手段加以防范目前具有—定的难度。保险种类与处理方案见图表6-1。

(2)拟开发服务失误险思路

①地产项目开发设计服务失误险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充分了解设计咨询机构的资质和其业务能力,能客观地进行信用和能力评级。根据与开发商的合作设计咨询机构的级别,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Ri,针对资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设计咨询单位的保险费率高于资质、业务能力相对较差的设计咨询单位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Premium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的赔付率,按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级别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为Ia,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令保险费为P,则P=Ia×Ri。针对设计咨询失误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级别,保险公司制定不同的损失赔率,当损失发生时,按实际损失额与相对应的损失赔率的乘积所得金额赔付。

②开发建立设计保险险种需要解决的问题

借鉴国外设计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结合国内勘察设计行业实际情况、改革的目标,我国建立设计保险制度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首先要确定赔偿额度,这是建立设计保险制度的前提。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合同法》中都有要求设计赔偿的条文,但一直以来执行的赔偿两倍设计费的规定,设计院没有投保的必要和动力。尽管目前社会各方面都有呼声和要求,提出要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业主也对目前的赔偿标准过低感到不满,但由于新的赔偿标准尚未制订出来,只能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存在的分歧很大。

第二,关于设计保险是否实施强制性投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亦即从事保险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但是工程设计一旦出现失误将会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相关人员(业主、执业设计人员、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差且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发展规模大、速度快等因素,建议在设计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实施某些强制性保险政策,如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实施强制性的投保政策,转移政府投资风险,对设计质量较差的单位也可实施强制性保险政策,以保护委托方(业主)的利益,促进设计单位改进设计工作质量。

第三,要解决好工程设计保险制度中几个其他重要问题。

设计保险制度中其他比较重要的问题是要合理地解决好投保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限的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与仲裁,以及建立保险中介组织机构等问题。国外设计保险费率的确定,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标准。保险金的确定一般和投保人的企业具体情况有关,经营情况好,设计质量好,没有或很少有保险赔偿的企业,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可以给以优惠保险金费率,若连续购买保险,每年的费率可递减。反之,保险费率就比较高或每年递增以至于取消给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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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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