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 款项与付款 解读:款项与付款是造价工程师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FDIIC合同款项与付款相关章节中论述了单价合同的基本要义。本文会重点论述这些要义。 第1.1.4.1条 中标合同金额 解读:一般招投标工作结束以后,很多人都只是写一个中标函就完了。与中标函匹配的“那个投标书”他们自己搞得清楚,就当工作做完了。实际这里面有炸弹的,几次回标的投标文件之间难免有各种关联,关联之间也难免有各种矛盾。有时由于事件与过程过于复杂,这种关联与矛盾谁都没有意识到。比如投标承诺:“考虑到雇主要求,我方愿意在xx年xx月xx日报价基础上,再在xx方面让利xx%”,可是在前次的报价中有一个数字统计错误,这个错误就直接被带进了结算。 笔者一般的习惯是中标函发出后会要求中标单位就最终的承诺全新编制一个商务标。然后以这个商务标进入合同,并承诺此份“澄清”为最终的投标响应,这样就直接将中标与投标对应起来。此前发生的事,只算一个过程,不算承诺依据。这样要约承诺制的两个最重要的文件中标函与对应投标函就非常准确地明确下来。 第1.1.4.2条 合同价格 解读:按我们国家的规定,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两者之间出现偏差被定义为“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确实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个说法却是有问题的。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外币签合同,考虑汇率影响,中标后一个月要签合同了,汇率变了,合同价格能与中标价一样吗? 按要约承诺式合同的定义,中标就是最终的承诺。到合同签订时所有合理的改变,都应该按照“合同变更”计入合同价款。所以FIDIC合同明确定义“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即在中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款变化,也应该计入合同价格内。 很多人对这个概念可能不是太理解,笔者讲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招标时招标内容被确定为两块,一块是招标项目3栋楼,另一块是“暂定招标项目”3栋楼,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暂定招标项目”招标单位有权选择交给或者不交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的此项决定无条件接受。实际上,甲方这样操作的目的,是想用一次招标引进两个单位来完成这两个项目,所以两个标都中的可能是没有的。中标后,发了中标通知书,其中中标价××××元,注明含暂定招标项目×××元。要签合同了,招标方发通知说暂定招标项目取消(实际是交给了另一家单位),这样合同价就只相当于中标价的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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