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3条 成本(费用) 解读:成本的定义是只针对工程相关价款的,不是什么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名词也不能用到随便什么地方。 FIDIC定义成本这个名词,笔者感觉是与索赔相关。一般来说,索赔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合理补偿就不应该包括补偿利润。如果连利润都补偿的话,那就是帮人发财,而不是补偿损失了。 FIDIC有一个奇妙现象。大家都知道国内索赔这个名词是从FIDIC学来的,然而FIDIC自己却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所以索赔到底索什么,哪些内容可以索哪些内容不能索,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对于变更与索赔,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往往都会有争议。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定义的工作变化,一般都应该算做变更。因为导致清单量变化的工程变化通常都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化,所以只能算变更。变更费用直接走综合单价,也当然包括了综合单价中的利润。只有超出清单范围的,才有可能说索赔。这里面又分两种:1、直接引起工程实体变化的,比如原贴石材现改贴面砖了。这样就产生了新贴面砖的综合单价。这个新单价里除了正常的变更,就可能含有某种索赔的意义。承包商说新单价里面正常的利润得给我啊,这句话不算错,也与这种变化中变更的性质相符合。但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承包商解释:“我的新价比市场价稍高一点点,是因为我要把原定的石材单位退掉,又要紧急引入面砖供货商,这样两个方面都会问我要高一些的费用,所以没办法单价高了些。钱实际都给别人了,我并没有赚”。这个说法里显然附加了“正常变更价格之外”的希望雇主“补偿某种损失”的意思,这个意思就应该叫索赔了。当然,承包商的高价里到底有没超赚也就只有天知道了。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补偿的费用也要利润,“钱给别人了,但这个钱的利润率你得给我”,也即退石材商引入面砖商的补偿性费用也要报利润的话,那就显然不合理了。应该毫不犹豫被砍掉。2、为工程实体变化而必须做的一些非清单范围内的措施。比如雇主原因拆除。拆除这类“搞破坏的行为”,应该算做标准的索赔形为。承包商做这样的事,真正体现了“损失”,而雇主承担除利润外的承包商措施相关费用,也即成本,正体现了补偿。所以要说索赔,就应该只能索赔成本,不应该补偿利润。 还是应该把索赔与变更这样区分一下,可以良好定义其他相关费用,解决利润的包含关系。不过,也要说句笑话:FIDIC自己也害怕把索赔定义的很清楚。所以想要索赔的时候,还是千万当心些好。 第1.1.4.4条 最终付款证书 解读:这个文件相当于我国最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工程结算完毕后签订的“结算审计报告单”,效力是相同的,都确认了最终结算价款,然后再说明未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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