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4.6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4.7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8 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I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9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 竣工结算 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5.2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 施工合同; 2 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入技术经济签证; 4 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 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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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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