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
首先,构造一种权力也要约束这种权力。采取公共采购,公众为此付出的代价是隐性的,如果没有统计数据,效果难以衡量,也不清楚好处究竟给了哪些人。其次,评判标准多元化会带来模糊。这种模糊会导致《政府采购法》判断标准的多元化,多元化会使问题复杂化。一个企业是中小企业,一个企业是环保企业,你应该选择谁?哪一种企业更符合公众的利益?政策功能的实现一元化了不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应该有多元化的倾向。但是这样,又有些违法的问题没办法起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副研究员马蔡琛: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所经营的产业被称为公共服务产业。政府地位被重新调整,公共服务的范畴要随之有所调整。现存的问题是,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范围有所偏差。采购序列中,非有形的公共服务产品占多数份额;采购种类单一,目前主要集中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引入民间组织。
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引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向他们让渡部分市场,有利于效率和效益原则的实现。解决问题的建议有,构建政府采购预算,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中去,由总预算控制;推行跨部门预算,以服务类型为基础,按照公共服务的类型与模式重新划分预算份额。
在“中国政府采购政策研讨会”现场,理论与实践的观点争锋、交织,互鉴、辉映。我们说,完全脱离实践的理论研究是没有生命力的,缺乏理论基础的实践操作是会失重的。当理论与实践之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找到了交流的模式,思想的火花便四处飞溅。
实践的广泛探讨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卫星:
政策功能难发挥。这一内容主要给我们带来以下思考,如扶持社会发展的范围是什么?如何扶持?国货的界定又该如何明确?
操作机构设置模式多。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非常重要。目前管采虽已分离,但模式较多。有设在财政部门的、有设在政府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也有设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除此以外还有中介等的存在。其次是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问题,苏南某些县的采购规模有好几个亿,但不能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而像有些偏远地区只有一个亿,却必须依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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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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