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2007-6-13 8:48:25 作者:张昕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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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利益分配,项目工作没有积极性。由于公司没有基于项目进行利润分配的模式,即企业还在吃大锅饭,项目组成员无法看到项目成功与否对自己带来的直接效益,项目经理更是无法从正常的利益方面激励项目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某种程度上还要靠项目成员发扬风格或是项目经理与项目成员的私人关系才使项目得以正常实施,这使得项目实施工作举步为艰。
形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企业制度不健全
目前国内IT企业的项目管理组织形式一般都属于弱矩阵或平衡矩阵类型的,职能部门和项目管理层还处于"磨合期", 工作效率较低下,另外,沟通复杂本身就是矩阵型组织的突出特点。看来,建立基于项目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 项目经理制的在企业中没有具体切实落实
在目前IT行业企业的编制中,项目经理部仍是可有可无的,项目经理多数情况是由职能部门人员“客串”或是兼职的。在企业中,很难找到专职的项目经理。而且,目前的项目经理大都被定义为“传声筒”,一般没有真正意义上掌握人、财、物大权的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自身的原因
1 项目经理缺乏项目管理方面经验;
2 项目经理不懂项目所必须技术,是个技术外行;
3 项目经理没有足够的应有的权力;
4 关键性文件没有被及时的制定、颁发,甚至项目经理制定的有些文件是错误的;
5 项目经理没有全局观念,把注意力过多地放在自己熟悉、喜欢的部门或单位。
如果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认清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是正确界定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 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
项目管理的组织的特征是严格意义的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的核心人物必然是项目经理。所以项目经理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关键人物。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的最高领导者、组织者、责任者,在项目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成功的项目应该是使项目任务能够按照既定的计划和要求完成,以及项目成果能使本企业组织成员项目组中的主要成员、最终用户或委托人感觉高度满意。最终给企业创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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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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