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理费用较低和实行监理工程的范围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小
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交通通讯不便等特点,工程监理费为建安造价(不包括工程前期费用)的0.4%~2.0%,多数在0.6%~1.4%之间,如果不管工程特点一刀切往往太低;某专业部委规定,凡新建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投资额从多至数十亿元,小至数万元,都必须实行监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不仅影响建设监理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监理单位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长远的战略问题,只从目前的业务操作层面上说,这不仅不能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还极易而且已经损害了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主要原因是:现有监理人员数量有限,远不能覆盖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监理工作自然不能十分到位。另外,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和不明确,按《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分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必要时还应增加总监代表一个层次,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三合一或四合一。甚至反过来,“一”又生二生三, “一”如何生二生三乃至生万物及其危害将另外撰文论述。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的指向同样是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后果是有违实行监理制的初衷,至少是没有完全实现实行监理制的初衷,实践后果是造成国有投资资流失。
四、实施工程变更的信息来源的非唯一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第6.2.3条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也就是说,相对于施工单位,只有总监才是实施工程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的唯一的信息来源。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博弈格局中,合同和规范的履行极不严肃,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能够、也经常指令——常常是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很多情形还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经监理认可往往就可以、能够、愿意、或不得不实施工程变更,但最终还得监理签署肯定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书面认可,否则合法性会成问题。对此,监理单位不得不被动适应。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总监才拥有指令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拥有、甚至更拥有权力,而且可以不通知、不通过监理,这对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几乎无影响。这不仅影响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相对于监理单位,这还意味着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规范》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权力是信息,各方之间的制度、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合同等等有形与无形的契约是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3] ,只要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信息不是来源于监理这一唯一的信息源,理论上就意味着监理单位的权力(权利?)信息的传递通道被别的权力信息截断,这将加大监理单位的信息成本,较为极端的情形是已经隐蔽的工程或者“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的工程的信息成本近似于无穷大。结果一望可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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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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