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依据,造成代建单位的定义、职责、涉及范围等不明确,使之在履行代建职能时,建设各方和投资单位往往凭经验操作。另外,有些使用单位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什么事都不管;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过多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
3、代建单位缺乏职能定位依据。目前,很多主体都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代建单位的主要作用是控制使用单位的行为、控制投资规模、控制不必要的浪费。于是将现行的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彼此分离,对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范畴没有明确定位。于是,我国相继出现代建制“北京模式”、“厦门模式”、“深圳模式”等多种形式。
4、代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许多地方对于代建项目节约投资进行提成奖励,其目的是鼓励代建单位千方百计控制投资,节约建设资金。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一规定有可能对代建单位产生误导,诱使代建单位为赢取节余奖励而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从而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另外,有些使用单位总是要求代建单位要尽量用完批准的投资,使两者之间产生利益冲突,造成工期拖延。
5、代建人的资格条件与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推行代建模式,对代建商的基本要求是:①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与信用;②具有相关项目管理经验与实施能力;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阶段,无论是工程项目管理还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都还处于培育发展阶段,甚至对工程项目管理尚没有资质认定的标准。缺乏高水平的项目管理人才。目前,代建单位的管理人才大多脱胎于原有建设管理体制,对于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等还存在不足;同时,我国代建制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考核机制也尚未健全,而且培训经费缺乏,缺少专门培训机构。
三、完善代建制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代建制发展情况以及总结分析实行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代建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代建项目行业管理制度。政府应在吸取各地代建试点经验和国际先进项目管理理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代建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上为“代建制”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把工程管理的各环节纳入制度化轨道。
2、大力培育代建市场。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制定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使得代建市场尽快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只有做到有效竞争,市场机制才能真正通过优胜劣汰,迫使代建单位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从而达到提高效率,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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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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