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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项目风险控制的手段

2018/9/7 9:55:40 |  108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项目风险控制必须以一定的前提假设和代价为基础,比如规避风险意味着项目决策者与此同时会失去获取高额回报的机会或者必须通过高成本的技术方案应对风险,其本质仍在于支付了大量的风险开支。

项目风险控制意味着除技巧之外,决策者必须以足够的经验知识、前期积累、财务支持,否则有效的项目风险控制将难以实现。当前的项目风险处理手段主要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三种类型。其中,项目风险控制是指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规避项目风险、消除项目风险,或采取应急措施将已经发生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或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项目风险自留也是项目风险控制的处理手段之一,其前提在于通过对项目风险的评估,得出其发生概率较小或者概率较大但风险损失较小,或者概率与风险损失均较大但在预期范围或可接受的范围内。此外,还包括当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但项目很有必要进行时,项目决策者也会采取风险自留策略。我国大多数项目都不进行风险评价,或设置少量的项目储备(如不可预见费)就认为可以包容全部风险,这一做法通常是不正确的。

  当前,我国项目处理主要以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为主,其所出现问题与弊端的经济根源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所承担的一切项目投资通常由政府来为项目风险买单,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无须为项目风险损失承担责任。项目风险处理的低效导致了项目管理的“三超”现象,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随着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资主体(国有企业或政府)的经济责任日趋明朗化和具体化,项目投资的决策者也开始日益注重投资估算的准确性,项目风险处理的有效性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相对于项目风险控制与项目风险自留,项目风险转移是更为有效的项目风险处理手段。比如,将项目转移给从事风险合并事务的专业保险公司或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这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且公平的转移手段。根据原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并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商可以共同协商保险。

  当前,由于参与实际保险业务的项目数量较少,我国的三大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还比较昂贵,且保险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项目方。随着参保项目逐年增多,同时保险公司的竞争性越来越明显,保费和服务均会向有利于项目方的方向转化,项目风险的转移策略将越来越趋于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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