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 (试行) 一、 绪言 目的:为适应集团公司日益扩大的业务规模,规范对新项目的论证,提高决策效率,提升集团公司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职责: 1、集团企划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指导和监督; 2、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企划部。 二、 释义 本制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集团公司: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线公司:指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企划部:指集团企划部 决策委员会: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小组:指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是决策委员会下属工作机构 三、 操作规范 第一条 新项目发展信息通报 一线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企划部通报新项目概况和进展程度,企划部及时汇总整理并通报。具体格式参见《新项目发展信息通报》表格。 第二条 项目发展工作小组 1、 小组负责项目进展过程中,各种信息的上传下达,保证信息通畅。 2、 小组成员3—4人,由集团企划部、财务部、法律室委派的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企划部第一负责人担任或委派,负责领导具体工作。出现时间局限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小组不能如期成立,企划部可替代行使小组职责,但必须经过集团领导批准。 3、 原则上,小组一经成立,小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不同项目小组成员可以不同。 4、 小组对“决策委员会”负责。一线公司与合作方(土地方)签约后,小组自行解散。 5、 工作内容和流程: (1) 对重点介入的项目,一线公司向企划部提交《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的申请和项目资料。 (2) 企划部根据一线公司上报资料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征询集团财务部、法律室意见后,决定是否成立小组,同时知会“决策委员会”主任或集团主管领导。 (3) 决定成立小组后,企划部、财务部、法律室应及时委派本部室专业人员成立工作小组,组长制定具体工作时间。 (4) 小组成立一周内(视项目紧迫性可适当延长),完成实地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项目发展意见和建议(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意见事先应经其所在职能部门通过),向“决策委员会”委员、集团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抄送一线公司和集团办公室、财务部、企划部部门第一负责人。 (5) 一线公司应根据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跟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并及时通报小组。 (6) 一线公司应于听证会召开两周前向小组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初稿或《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会项目概况》。具体格式参见《上会项目概况》表格。 (7) 小组完成实地调查和评估工作后,一线公司方可提交《召开项目听证会申请》。 (8) 一线公司应提前一周向小组报送《召开项目听证会申请》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9) 小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评估是否召开项目听证会。召开与否的动议报“决策委员会”主任或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并自收到《召开项目听证会申请》2个工作日内向一线公司回复意见,意见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或不同意的理由及后续跟进工作要求。 (10) 决定召开项目听证会,小组应向“决策委员会”委员、项目所在一线公司、其他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小组专业意见等资料,同时抄送集团总经理层和集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11) 项目通过论证后,一线公司对各评委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并跟进相关工作,并及时通报小组,小组继续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直至正式签约。 (12) 小组对正式签约合同文本负有审核责任,对合同文本与听证会通过内容有较大差异,应提请一线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同时评估是否签约,抄送各评委。 第三条 论证报告 进入新城市开发,在完成实地考察和调研工作后,必须编写《城市发展和住宅市场调研报告》。 项目立项,必须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具体内容可参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指引》。 第四条 项目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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