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建立风险自保基金可以采取一次性转移一笔资金,也可以采取定期缴款长期积累的方式,其规模取决于房地产企业年净现金流动的情况,即超过成本的收入盈余大小。对于这两种方式的选用,应根据房地产企业的规模、结构来确定。通常,对于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房地产开发集团可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第二种方式主要运用于规模较小、结构简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借款补偿风险损失
借款补偿风险损失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风险事件发生后,通过借贷筹集资金用以补偿风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采用这种方法,房地产开发商只需在风险发生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通过各种借款来弥补,而在事前不需任何支出或计提意外损失基金,所借款项在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逐步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补偿风险损失的风险处理方法本身亦具有较大的风险。实际上,当风险事件发生后,房地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经营状况不稳定、信誉度降低,从而使企业处于不利的借款地位。同时,此时企业对现金的需求又十分急迫,其所能得到的贷款条件必然常常是十分苛刻的,而一个损失发生前就信誉不佳的房地产开发商,此时可能根本就借不到一分钱,这样可能会使得风险程度加剧。显然,房地产开发商在运用借款补偿风险损失的方法时应三思而后行,最好尽可能在风险事件发生前能够与金融机构签订一项应急贷款协议,确保风险事件发生后企业可按事先商定的融资条件获得必要的资金,以及时应付不时之需。
(4)房地产项目专属保险
房地产项目专属保险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风险事件发生前,通过投保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集团)自己项目设立或其他的专门对本企业、附属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企业的风险进行保险和再保险的专业附属保险机构来实现风险处理。专属保险机构可以把接受的业务限定在自己能够负担的限度内,而不再借助于再保险,也可以通过将所接受业务中超过自己能承担的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而广泛地接受限额经营业务。同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相比,专属保险由于是在企业或行业内部进行保险活动,因此在承保内容、保险费率、保险费支付时间、保单条款解释和理赔处理等方面可以灵活地适应成员企业的需要,具有承保弹性、保险成本低、享受保险基金的收益、损失控制专业性加强和理赔迅速等优点。而且,对于大型跨国房地产集团,选择在国外保险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专属保险公司,可以减轻税负。中国石化公司自1984年起在企业内部建立专属保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在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尚数首例,其承保费率为千分之二,远低于保险公司的千分之六。
目前,房地产开发商运用最多的风险自担方式是将风险损失摊入成本、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和借款补偿风险损失,而专属保险较为鲜见,风险管理效果不甚理想。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日益扩大,成分日趋复杂,相应的,风险的数量增多、发生范围广、严重程度加深,通常将风险损失摊入成本、依靠意外损失基金和借款补偿风险损失已不能满足开发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同时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产生的额外负担也越来越重,只有通过专属自保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及时补偿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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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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