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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
2007-10-11 14:47:37  作者:陈 朗
  



第八章、从监理内部来说,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体制有重大缺陷, 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

从监理单位内部来说,项目监理机构作为监理单位派出的管理工程项目的唯一的权利和责任主体,总监是其中的最高决策者,监理机构不能发出两种不同的声音,而具体工程变更的实物工程数量的变化,理论上是唯一的,即使没有发生任何变更,那也是唯一的零,这也决定监理机构不能发出两种不同的声音,在这个案例中,监理机构就是发出了两种迥然而异的的声音,——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这比较滑稽,当可断言,至少有一种声音与工程实际相差甚远,至少有一份变更单严重实质不公正。另外,由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限制,监理机构的一些(个)监理人员对于一些工程变更的具体事务,处于信息优势,对于其它一些工程变更的具体事务,处于信息劣势,另一些(个)监理人员则反是,这是正常现象,由于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体制有重大缺陷, 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施工单位利用监理机构的不同监理人员之间的相对的信息劣势,精心策划,突出奇兵,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第一战遭到狙击之后,适时调整、转移战术进攻方向,用“批判的武器” ——战略蒙蔽性、迷惑性、欺骗性——而非“武器的批判” ——战术腐蚀性、腐朽性、腐败性——一举击溃项目监理机构,一举击溃监理单位,从而,搬去了这一块绊脚石,取得了战役战术的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为实现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问题还不止此,两名或多名监理人员的签字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总监负责制未落到实处,那么,相对于施工单位,每个人都没有威信和地位;相对于监理自身,每个人都可以不那么负责任;相对于其他如建设单位或“审批中心”,每个人都不值得或监理单位不值得信赖。毋庸赘言,这将损害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也不利于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长远发展。虽然个案的影响力是有限的,这仅仅是众多案例中或许有点极端的一个。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这是一个偶然事件,监理单位固然难辞其咎,这个案例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已经撤销。但这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造成战略被动,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等等战略的成功运用, 等等普遍常态密切相关。



第九章、集体行动困难

从监理外部来说,既然设计越权办事足以解除监理的武装,反之,监理越权办事是否足以解除设计的武装?如果建设单位越权办事胡乱指挥或表态是否足以解除其它二者的武装?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建设、设计、监理、“审批中心”都负有控制工程投资的责任,此制度安排战略上没有原则性的问题,运用得当可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相互发挥信息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和相互弥补信息成本方面的比较劣势, 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但在战术操作过程中非制度化、随意性和仍然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反而形成相互牵制、相互顾忌,每一方都可以、也经常“偷工减料”,少支付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每一方都可以只是、也经常只是简单地看其他方的脸色行事,其中有着不少的属于施工单位的战略想象力发挥空间和战术可操着性区间。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的深刻和悲哀之处,除了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丧失战略纵深之外,还在于,设计者签署的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意见,客观上起到了解除监理人员防御的武装,更解除了反攻的武装,致使其丧失原则和独立判断的作用和效果,事实上,当事人并非完全没有认识到对方的战略欺骗和战术进攻,也并非完全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对工程实际一无所知,只是在战术进攻性的利器的攻击之下,丧失了原则和独立判断。而这恰恰不是偶然因素,也不是个人因素,乃是奠基、滥觞于特定的博弈格局之下施工单位的战略谋划,须知,相对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并不是“领导”,并不占据强势地位,其签署的意见,却已解除了监理的武装。这不是第一次, 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在以后可预见的不短的时期内,其内生逻辑和衍生机制仍将不时地、顽强地、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继续地发挥作用,诸如此类的事例在其它一些工程还会发生。笔者亦了解了若干起这样的事例:工程竣工验收之后, 施工单位欲以工程变更的方式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首先“搞掂”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的建设单位或“审批中心”,后者同意变更之后,再找监理要求变更和签字,企图借助后者的强势地位劫持、绑架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如此才“合法”。监理或顶不住压力,或迁就和纵容施工单位违反工作程序(此时不存在是否合乎实质公正的问题,陷入了逻辑困难,因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产生争端为基本假定和逻辑前提,而不是相反,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掉进了逻辑陷阱),或不愿意支付信息成本,或信息成本太高高到无法支付,或不愿意支付心理成本,或心理成本太高高到无法支付,或怕承担责任, 或怕得罪人,或者干脆同流合污给个面子!战略劫持变成了战术劫持,战略绑架变成了战术绑架,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被劫持为“人质”;在战术层面,被劫持者与“绑匪”交上了朋友,尽管战略层面或许不太情愿。从而予以签署肯定性或者非否定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大地一片白茫茫真干净,”“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梅花迎风怒放,犹有花枝俏,俏也不争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战略考量上施工单位可以或者有可能重点击破解除任意一方的武装,以此为战术进攻性的利器,再及其余,从而各个击破,逐一解除其他方防御的武装,逐一解除其他方反攻的武装——使后者逐一丧失原则和职责所系的独立判断,尤其是当前者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这在心理学和社会学中有一个专用术语:叫做“集体行动困难”,在经济学中叫做“搭便车”或“外部性”,在博弈论中叫做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囚徒困境”,在中国的古老谚语中叫做“三个和尚没水吃”,人人负责又人人都不负责。这不仅基于战略考量,在相关专业,排除偶然因素,种种人为因素,和一切细节,可以建立数学模型严格证明。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是目的,相互监督、制衡和约束是手段,分别发挥信息优势和相互弥补信息劣势也是手段,在战术操作过程中如果手段已达到足以否定目的的程度,走向了目的的反面,我们就绝对有必要重新审视投资控制的方略, 并考虑制度创新:目的本身不容许改变,能改变的,从逻辑上讲,要么改变手段,授予其中一方更大的自主权,并加强监督而非牵制;要么加强手段,继续如此,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者必居其一,或者兼而有之双管齐下。必须指出,治标的手段不能达到治本的目的;我们总是试图用治标的手段,欲达到治本的目的,总是试图用解决次要问题的手段, 欲解决主要问题, 殊不知能否治标和解决次要问题尚存阙疑,遑论治本和解决主要问题。



第十章、结束语

通过对这个经典案例纵向维度的层层剖析和横向维度的多方位的梳理,很显然,为了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投资的战略、战役和战术目标,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为了实现公正的价值理念,为了克服集体行动困难,我们需要痛加检讨和反思,我们需要对各博弈主体的真实心态、行为模式、边界约束条件以及可能的后果有着最起码的较全面的足够辩证的清醒的而非井底之蛙的自欺欺人的战略认知、战略判断和战略考量,我们需要具备高屋建瓴而非鼠目寸光的大战略思维、战略智慧、战略眼光和战略决心,我们需要拿出高瞻远瞩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战略性举措和富有建设性而较少破坏性的战术性具体行动,我们还得付出艰苦的努力,而不只是轻轻一句“按合同办事”那么简单。更扩大化来说,我们需要对人性有一种深刻的洞察。当然,这一切也都存在集体行动困难的问题。



附注:

1、据笔者最新的调查了解,施工单位依据后一份工程变更单编制了补充追加预算,要求增加投资,大约100多万元。按某专业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补充追加预算需原设计单位审核,审核单位从技术角度,请注意,也仅仅是从纯技术角度,觉得技术方案极不合理,核减了一小部分无中生有的浆砌片石实物工程数量,其余绝大多数无中生有的浆砌片石予认可,高估冒算的岩石数量和无中生有的岩石数量则全部认可,最终调增造价70多万元。对此,建设单位全额予以通过,“审批中心”作为投资控制的最后一关,亦全额予以审定和审批。即便如此,仅此一份变更单,该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已经净赚大约70万元, 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遂没有再计较。当然, 这一切监理单位都“不在场”,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监理单位 “不在场”。这个经典案例,相对于施工单位, 说明了, 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 “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 “重点击破,再及其余”战略等等战略, 运用得比较成功。相对于监理单位, 说明了, 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失败, 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的失败,监理机构的信息传递出现了紊乱的失败,集体行动困难的失败,“同体设计”、“同体监理”、“同体施工”的失败, 国有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的失败。监理的失败,也就意味着“业主”的失败,业主一词要加引号,因为该工程项目建设只有“主办单位”,而无真正的无业主。

2、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设计单位在审核补充预算时,曾向施工方、建设方、“审批中心”提议,要求到工程现场核实,龙门吊基础是否真的超深,是否真的超深2米。此提议,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积极响应。集体行动困难固然是重要原因,在技术上,这需要钻芯取样,或者开挖已经投入使用的地基基础,才能核实,即使如此,最多也只能局部核实,因为这一部分的龙门吊基础长度达400多延长米,更重要的是,这需要支付不菲的成本。遂没有能够成行。其实,该龙门吊基础根本没有任何超深。这有力地说明了,施工单位采取的、也是笔者批判的“以时间换空间”战略,在哲学上是成立的,这个案例,时间对于监理单位、实质公正,确实变得没有意义。经济学涵义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变得不可行,施工单位不仅拥有相对信息优势,而且始终拥有绝对信息优势,此绝对信息优势不可逆转,其信息垄断的绝对信息优势地位不可动摇,至少这个案例是如此。军事意义是监理单位不具备、或者初始具备但最终丧失战略纵深,不能寓战略反攻于战略防御之中,无法确保战略战术反攻的成功,相反,失败的可能性更大。

3、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功,监理单位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失败,笔者觉得,还有一个原因,在正文中已略有提及,这里进一步论述。工程变更和索赔都是要求调增投资,都有可能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所以,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又分为: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索赔之高估冒算和索赔之无中生有四种情况,进一步,加上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和索赔两种情况,总共有六种情况。长期以来,在工程实践中,我们将工程变更和索赔两个概念混淆,其实,二者有很大的区别。索赔常常不见于工程实践中,但索赔并非不存在,而是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以工程变更的方式办理,统一于工程变更之中。本文研究的工程变更也包含索赔,索赔包含于工程变更。

索赔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法定权利,是为了赔偿(补偿)——一般来说,也仅仅止于赔偿(补偿)——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此权利相对应的,是建设方的责任。目的是为了合理分担风险,以节约交易费用。这个案例中,假如时光可以倒流,假如历史可以假设,假如监理工作合乎形式公正,可以这样来考虑问题:龙门吊基础按照图纸施工,地基开挖遇岩石,施工单位提出调增土方单价,属于索赔,夸大工程数量,属于索赔之高估冒算。对此,受建设方委托的、同时也是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理方应当予以认真考虑,施工单位是在行使权利。此时,只要求监理工作合乎实质公正,索赔之高估冒算应予以否决,此外没有其它要求。

工程变更则不然,工程变更本身并不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龙门吊基础是否需要超深?如果需要又如何超深?这超出了施工图纸的范围,这不是索赔,而是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不是施工单位的法定权利,施工单位至多只有“建议权”,而“建议权”不是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既然不是权利,相应的,就不构成建设方的责任。施工单位提工程变更的“建议”时,无中生有地提出龙门吊基础需要超深,属于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原则上,虽然监理方也应当考虑,但一般来说,此时只是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如果工程技术上不需要,可以、也应当全部予以否决,不同意变更,如自行变更则后果自负。这个案例仅仅从技术上,笔者认为也是毫无必要超深的,事实上也没有超深。既然不是施工单位的权利,就无所谓与权利相联系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无所谓监理工作是否实质公正的问题。所以,此时需要考虑的,通常只是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此外也没有其它要求,这对监理工作的责任要求,显然不同于索赔。这是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重要区别。施工单位的权利不一样,建设方的责任不一样,一方的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责任,一方的非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非责任,反之亦然。因此,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有区别,义务也有区别,对独立的第三方的工程监理的工作责任的要求也不同。
把索赔按照工程变更来办理,另一方面,工程变更又按索赔来办理,这在概念上,施工单位的非权利、“建议权”,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建设方的非责任,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如果其中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分的话,比如这个案例,对监理单位而言,这等于是拿办理索赔的监理工作责任来要求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笔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多年,笔者深知,考虑实质公正问题与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监理人员的心理活动状态大不一样,原因是责任压力的来源、方向、强度、性质不同;而施工单位的战略和“主义”可能也大不一样,原因是战略诉求迥异。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趁索赔之机,夸大岩石工程数量,索赔之高估冒算,这固然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寓非权利于正当权利之中,寓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于索赔之中,进而,非高估冒算之索赔、索赔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三者共存,统一于同一份“工程设计变更单”之中,统一于同一项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诉求之中。这客观上加大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的难度,加大了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难度,加大了监理单位的战略防御体系承受的战略压力,抬高了监理人员战略反攻的风险和心理成本,降低了监理人员战术反攻的犀利程度。

4、军事斗争领域,乃是人类社会对抗性矛盾表现最为激烈的领域,凡属对抗性矛盾,军事战略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之高估冒算与反高估冒算、无中生有与反无中生有,是一种典型的“你得即我失”的零和博弈,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多得一份,其对立面就相应地少一份,得与失的绝对数额相等,属于对抗性矛盾,尽管工程实践不乏合作的因素。因此,军事战略的原则,对之具有指导意义。

5、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a、哲学思辨。b、军事战略思想、尤其是毛泽东军事战略思想和军事辩证法作为研究工具的运用。c、在肯定形式公正的价值的同时,重新定义实质公正和实质不公正这一对紧密相联的概念。d、在本行业中,提出集体行动困难的概念,提出并定义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概念。

6、就笔者目力所及,笔者认为,本文研究的战略、问题和“主义”,大多数,相当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陈 朗(柳州铁路勘测设计院, 柳州 54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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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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