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还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可以采用行政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是1998年7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建设条件书面意见书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就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的条件;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房地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25号),该通知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购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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