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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2006-7-7 16:04:19  作者:leadge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 〕 111 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和条件 2 中的各一项条件。
   l 、学历和职业年限:
( 1 )取得本专业(见附件 1 ,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 1 ,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8 年。
( 2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3 年。
( 3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18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
   2 、业绩:
( 1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 1 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 2 项及以上。
( 2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 1 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 2 项及以上。
( 3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 4 项及以上。
( 4 )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 2 )。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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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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