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这项措施好。一是使项目经理有了合理的名份。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项目经理当初的定位是一种工作岗位,后来演变成一种执业资格。但是,这种执业资格又不被人事劳动部门认可,就不能列入合法执业资格之列。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衔接就有些不伦不类。让项目经理这个称谓回归工作岗位的原始定位,以建造师出任执业资格,显然更符合项目经理和建造师这两个名称的实质。
二是建造师是技术职业资格。根据人事部1995年1月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最近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明确,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可见,建造师是专业技术资格,那么,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既可以做技术工作,诸如公司总工程师、项目的主任工程师等,也可以做管理工作,如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所以,建造师注册资格将大幅度提高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包括项目的管理水平。从这个角度说,用建造师替代项目经理不符合文件本意,也不应该这样做。
三是国家统一考试制度能够保证注册建造师的质量。采用执业注册资格必须经过统一的考试和认定,这是各国的通用做法。日本的建筑师注册资格要经过建设大臣委托的机关负责,并由考试委员会拟定试题和评分。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一般是由相关学会考核,政府认可。新加坡的建筑师注册工作由具有“永久性、连续性和公共印章”的建筑师理事会负责,其成员由部长任命。我国的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也是采用全国集中出题考试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保证注册执业资格质量显然有重要作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如果将部分考试和注册权力下放,就将影响执业资格的权威性。
实行注册建造师制度,我们也有两点希望:一是不宜指定考前培训单位,应由职工自己选择学习方式,既可以通过学校学习,也可以在实践中提高,只要抓好集中考试(考核)工作,执业资格的质量是可以有保证的。这点希望有点多余,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二是执业资格逐步实行与企业资质等级挂钩。国外企业注册设立,基本条件一为资金、一为人才。资金是任何类别的任何企业赖以支持运转的费用,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讲,还承担工程风险的赔付。因此,相对来讲,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有更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各国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都有最低限度的资金要求。人才则是设立建筑施工企业的第二个必备条件。因为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竣工使用后质量的可靠性都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各国都要求企业负责人中必须有专门人才。对于专门人才的要求一般是专门院校毕业、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或者有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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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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