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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资格和注册
2006-7-4 10:57:44  作者:admin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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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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